或許是因為在新法後,多了一道雖然不簡單依然必須要提起的復審和行政訴訟件數日增,在各地行政庭也不斷遭到法官質疑裁量依準和不夠「客觀」,今年三月我們首度在和同學們會面時,聽說了這份新表格,並在這幾個月內接到許多詢問和提供。
依照手邊取得各監所機關目前使用最新的「受刑人假釋審核評估量表」,我們可以看到,較以往的「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也就是法務部104年5月11日法矯字第10403004500號函頒之「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適用跨越2020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的新舊法時期,假釋這一題的晦暗不明,一直都在。
項目評估表是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來具體化,第1項:「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20%)、犯罪紀錄(24%)、教化矯治處遇成效(22%)、更生計畫(8%)及其他有關事項(26%),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十二個項次分別是:
一、在監行狀(20%)
項次1:【獎懲紀錄】獎勵次數,權重5,再依「未獲獎勵」、「1次0.2分、2次0.4分、6次0.6分、4次0.8分、5次1.0分」、「6次1.2分、7次1.4分、8次1.6分、9次1.8分、10次以上2.0分),分別給分0、1、2。(有些是以獎狀數來計算)
【判斷依據】受刑人獎懲表。
項次2:【獎懲紀錄】違規次數,權重5分,再依「近3年內有違規紀錄」、「曾有違規紀錄,但近3年未違規」、「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受刑人獎懲表。
二、犯罪紀錄(24%)
項次3:【執行刑法紀錄】本次犯罪前曾入監服刑次數,權重3分,再依「3次以上」、「1至2次」、「0次」,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刑案紀錄、裁判書。
項次4:【執行刑法紀錄】前次服刑出監與再犯本案時距,權重4分,再依「服刑出監未滿2年再犯本案」、「服刑出監2年以上、未滿5年再犯本案」、「本次犯罪前無入監服刑紀錄」&「服刑出監5年以上再犯本案」,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刑案紀錄、受刑人在監在押表。
項次5:【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撤銷假釋或緩刑次數,權重5分,再依「本次執行含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撤銷假釋或撤銷緩刑合計2次以上」、「有1次撤銷假釋或撤銷緩刑紀錄,且本次執行不含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無撤銷假釋或撤銷緩刑紀錄」,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刑案紀錄。
三、教化矯正處遇成效(22%)
項次6:【累進處遇各項成績】近1年分數加分扣紀錄,權重3分,再依「近1年內無加分紀錄」、「近1年來有加分紀錄1至3次」、「近1年內加分紀錄4次以上」,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受刑人成績計分總表。
項次7:【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含參與教化課程或活動情形,權重3分,再依「三軸處遇方案均未完成」、「三軸處遇方案部分完成 」、「三軸處遇方案已完全完成完成」,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之處遇建議。
項次8:【作業情形】作業類別及表現(參加教育進修而未作業者,以學習成績評之),權重5分,再依「近3個月之個人平均勞作金未達平均勞作金20%」&「因接受處遇課程而完全未作業,其處遇情形不佳或不足者」、「近3個月之個人平均勞作金達機關平均勞作金,但未高於機關平均勞作金30%者」&「現配業監外作業,且出工合併累計達3個月」&「現配業視同或自營作業,且作業合併累計達6個月」&「因接受處遇課程而完全未作業,其處遇情況普通者」、「近3個月之個人平均勞作金高於機關平均勞作金30%」&「現配業監外作業,且出工合併累計達6個月」&「現配業視同或自營作業,且作業合併累計達1年」&「因接受處遇課程而完全未作業,其處遇情形良好者」,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各作業科別勞作金報表、受刑人各月勞作金、配業表、參與教育進修者之學習成績。
四、更生計畫(8%)
項次9:【出監後有無適當工作或生活之計畫/有無謀生技能(含參加職業訓練之情形)】具有執證照情形/本次執行執行期間技能訓練情形/是否有更生計畫,權重4分,再依「本次執行期間參加技能訓練或技職課程時數,累計未達20小時」&「未提出適當之工作或生活計畫」、「本次執行期間參加技能訓練或技職課程時數,累計達20小時以上、未達50小時」&「有提出適當之工作或生活計畫」、「持有效之職業駕照、具有專技職照或職業證照」&「本次執行期間參加技能訓練或技職課程累計時數達50小時」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受刑人出監後生涯規劃表、專技執照、職業證照、在監技能訓練紀錄。
五、其他有關事項(26%)
項次10:【接見通信對象、頻率及家庭支持情形】家/親屬聯繫頻率,權重3分,再依「近3個月無收受家/親屬書信、傳送電子家庭聯絡簿、與家/親屬接見、面懇、與眷同住或返鄉探視紀錄」、「近3個月收受家/親屬書信、傳送電子家庭聯絡簿、與家/親屬接見合計1至2次」、「近3個月收受家/親屬書信、傳送電子家庭聯絡簿、與家/親屬接見合計3次以上」&「近3個月有面懇、與眷同住或返鄉探視紀錄」,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受刑人通信、接見、面對面懇親、與眷同住、返家探視紀錄。
項次11:【對犯罪行為之實際和解、賠償情形】與被害人或其遺屬和解、獲得宥恕及賠償情形,權重5分,再依「與被害人或其遺屬完成和解獲得宥恕人數及約定之賠/補償金額履行均未達1/2」、「與被害人或其遺屬完成和解獲得宥恕人數達1/2」&「「與被害人或其遺屬約定之賠/補償金額履行達1/2」、「無具體被害人」&「已與全部被害人或其遺屬完成和解或獲得宥恕,並賠/補償完畢」,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判決書、和解書、賠償收據等。
項次12:【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繳納或規劃情形】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及繳納情形,權重5分,再依「繳納未達1/2」、「繳納達1/2」&「有具體繳納規劃」、「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已全部繳納完畢、扣案或返還」,分別給分0、1、2。
【判斷依據】判決書、犯罪所得繳納證明、同意分期繳納犯罪所得證明等。
依照上述「項目評估表」總得分,再區分犯行情節列出「評估等級對照表」: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然以目前各評估項次分配的比例來看,與入監後是否達到矯治處遇、培養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的「在監行狀」」「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占了一半(50%);另外一半則是「犯罪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除社會支持之外,特別明確化成「對犯罪行為之實際和解、賠償情形」及「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及繳納情形」。然而以在監的受刑人來說,這項評估早在法院審理階段和審判時,即已納入考量並表現在量刑上,等到人入監後,尤其是隨著入監時間漸長,若在外家人不夠有力財力不佳,要靠受刑人處理這兩項幾無可能。
最後我們還是要強調,監獄行刑的手段雖然看起來是剝奪自由,但其實是在尋求一個按下「重啟鍵」的機會,這對於沒有家庭支持、重複犯罪、長刑期或重大案件當事人,尤其如此。也因此,在考慮假釋評估時,應當搭配的是在監服刑期間能否提供這些「悛悔」的動力和環境,可能的「不一樣」,而絕不是複製在犯罪行為當下所處的社會結構及其侷限的判斷空間。個別處遇計畫不該是「單獨的一個權重項目」,也絕非只是教化課程,而是所有的這些被切割、細分的犯罪紀錄也好、犯後行為也好,就是包含在替每位受刑人「量身訂做」個別處遇計畫時的考量。細分切割分項的評估表,以數字量化看起來似乎很「客觀」,然而我們更在意的是每項背後的支持思維是什麼,而這與「悛悔」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最後的最後,打分數的人或審查者,採不採納或認不認定,以及在現有的監獄環境實況下有哪些空間,這些才是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