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行動回應表」(https://reurl.cc/ymNWOy)
➡➡ 第47、48點及第91點
—— ★ 第47-48點 戶籍空窗期及居住在非戶籍所在地者,尤其是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救助不足 —— 針對第47、48點,監所關注小組意見:
除了在這兩點所提及的身心障礙者及無家者之外,監所收容人在監及出監後亦遭遇相近甚而更艱困的處境。小組以下列四點說明:
一、收容人在監時,會喪失社會福利身分,例如:《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即規定「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不得計入該家戶之人口範圍,僅可依同法27條第3項「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在監收容人無法從事勞動工作非選擇自願的結果,卻無法計入「家戶人口範圍」,而只能申請一次性或短期的急難救助,此無疑造成其他監外家屬的生活壓力,並變相可能造成家庭崩離以取得較有利的社福位置。
二、《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6項,「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即不視為被保險人,即使年滿65歲,亦不得請領老人年金。當收容人在2018年陳情希望以勞作金來繳交國民年金保費時,當時勞保局的回應是都有寄繳費單,可以透過帳戶定期扣繳或請家人繳納;而對於用勞作金繳納之提議,法務部的意見是,勞作金不足以繳納保費。在監收容人並不會接觸金錢,而是有兩本記帳簿寄放在總務科,一為外界寄入金錢、入監時攜入的存在保管金記帳本,二為在監作業勞作金所得的勞作金帳本。之所以無法將勞作金帳本拿來繳納,是因為監所內大部分的收容人每月所得作業金大多落在500-1000元左右,加上因不同級數可支配的額度不同,數目會更低。當事人如為長刑期受刑人,在出監後即使再找到工作,會先收到勞保局催繳在監時期的保費(長達十幾、二十多年的欠繳,但以10年計),否則將無法完全請領老人年金。在監無法繳納,出監開始追繳,制度設計上顯有疏漏。
三、監所收容人在監時,若戶籍主動或被動放在監所,在出監後,戶籍就會被遷到監所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但目前移監和監所所在不一定在戶籍的情況很多,若是出監後無家可回,或家屬不願意將讓收容人出監後把戶籍遷回去,即使戶籍在戶政事務所仍可以確認社福身分,但是,戶政事務所和戶政事務所之間無法互相直接遷戶口,必須有一個暫時遷移的戶口才能再遷至居住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也就是說,如同監所收容人在出監所後的非自願無家者的戶籍問題,同樣是必須要正視的。
四、與第三點相近的情境是,監所收容人在假釋時會被要求提供「入住同意書」,固然這是「家庭支持」的考量,然而無家庭支持者、長刑期或高齡收容人出監後,常常會因此面對延後或無法出監的命運,不是不想復歸社會,而是無法復歸社會。
➡➡ 具體建議:修改《社會保險法》、《國民年金法》、《戶籍法》。
—— ★ 第91點 收容人投票權 —— 針對第91點,監所關注小組意見:
在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收容人不能投票」,監所收容人在過去17年來,始終不能投票,不只是選舉罷免,連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亦都不可。多年來,無論執政黨為何,我國政府均以「不在籍投票」尚未立法完成為藉口,回應外界。然而從監所關注小組和法律扶助律師在去年11月九合一選舉及修憲案公民複決投票時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暫時處分的當事人均是戶籍在監者,此與「不在籍議題」已完全脫勾,仍以需要全盤考量或「尊重立法」為由,就可以「不尊重憲法」第17條、第130條的投票權,與兩公約國家審查會議的結論性意見的公民權。
➡➡ 具體建議:儘速立法完成不在籍投票,但在不在籍投票立法前,在監所先針對戶籍在監者設立特設投票所來處理(脫勾),並藉此彙整實際狀況來逐步改善回應外界可能的疑問。並保障具有投票權資格者在2024年可以投下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和政黨票。
小組ig:prison_watch 小組網站:https://prisonwatch-t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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