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關注小組和法扶合作之 #收容人投票權 專案,今(11/23)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調查證據庭。本案計有5位台北監獄(3位在籍、2位不在籍)、2位(在籍)台北看守所,共7位聲請人,先位請求為於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備位請求為暫時准予戒護聲請人至附近投開票所,行使11月26日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複決投票權。
承辦法官首先就爭執的法律關係為何,是否請求做成事實行為,以及戒護投票是否為行政處分等,先向7位聲請人的三位律師確認。並希望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能補充回應相對人適格性的疑問。
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則主張近用權和投票權是兩回事,不過法官對此則就 #在監所內設置特設投開票所 具體不行和阻礙的理由為何,要求中選會說明。法官並舉一般徵用民宅作為投開票所,即具有公開處所性質、選監人員經訓練就可以進入監所內行使職務、監所亦有在戒護區外的公共空間可使用、一般人可否到監所看投開票,亦可用延伸法庭、電視牆或五點以後開放民眾進入等方式解決為例,要中選會清楚說出,究竟有哪一條法律說不能在監所內設投開票所?何以無法滿足?
法官也詢問中選會,本案只討論在籍監所收容人全國性公投的議題,事情很簡單並不複雜,而在經過刑法2006年施行、監察院報告、公約的建議等等,中選會都沒有動作,難道連嘗試都不用嘗試嗎?是否有做過模擬,依據實證分析來說監所是無法投票的,中選會曾經作為過嗎?這並不是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態度。既然不在籍的問題較複雜,為什麼不從比較有可行性的開始去做呢?司法就是要去處理這個「投票權沒有被剝奪,但實際上窒礙難行」的問題。
法官在這一個多小時針對聲請人(監所收容人)和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詢問裡,除要確認法律關係、中央選委會是否為適格相對人之外,花了很多的時間在釐清 #為何不能在監所內設投開票所?而這也是小組在替全台2,526位(後續尚未持續統計)的在監所收容人提出請求和聲請的核心疑問。在沒有不在籍問題下的在籍投票無法履行,背後所展現的意義究竟為何?如何共同解決這些問題而非擱置,這都是未來在投票權透過司法行動中,要一步步釐清和確認的。
小組特別感謝法扶的謝孟羽、薛煒育及曾彥傑三位律師非常辛苦的專業努力,以及2020年在民間司改會就高雄市長罷免案提起司法救濟的劉繼蔚律師的支援,以及今日到場關心的朋友們。號角已經響起,行動才剛開始,邀請更多朋友關心,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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