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2月20日公布113司調0002號調查報告,由高涌誠委員、林郁容委員就「據訴,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矯正機關辦理第2屆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作業,疑將原屬機關推薦之委員修改為非機關推薦,以規避新修正之『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要求非機關推薦之委員人數應過半數之規定;又該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機關提出擬聘委員名單,使該機關對委員遴聘具有實質影響力,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對外部視察小組獨立性之要求,涉有疑義,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提出調查報告。
九大項調查意見如下:
矯正署未即時滾動式修正外部視察專家學者之人才庫,行事遲延積滯,顯有疏漏及未盡周延之處;又矯正署為達到「非機關推薦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之要求,逕將原屬機關推薦之委員修改為非機關推薦,進而影響人才庫之正確性、真實性及可信性,更斲損社會大眾對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期待與信賴,不符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羈押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實施辦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均核有違失。
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機關(即各監所)提出擬聘委員名單,不啻形成被視察者在最初享有決定將那些專家學者納入人才庫之篩選權的嚴重利益衝突情況,變相使本應被視察之監所對委員遴聘具有實質影響力,除構成「球員兼裁判」之情況外,亦衍生 監所刻意尋找特定人選,以為監所美言,嚴重悖離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更斲損社會大眾對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期待與信賴,顯見法務部違反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4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4項授權立法之要求,核有違失。
法務部「錯誤理解」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羈押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各監所皆應設置『 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之立法目的,進而未落實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4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4項授權立法之規定,核有違失。
法務部「無視」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各監所皆應設置『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之立法要求,逕將外部視察小組定性為「內部自律」機制之一環,除使外部視察小組未能充分發揮功能,減損保障受刑人權益之途徑外,亦使子法逾越母法授權目的及範圍,增加母法所無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核有違失。
法務部「狹隘理解」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從而,以擔心外部視察小組信譽遭質疑為由,訂定「更生人5年限制條款」,殊不知甫出獄的更生人對監所生態才是最有感之人,又因其最有感才會更積極關心受刑人之權益,然法務部竟以「更生人5年限制條款」將出獄未滿5年之更生人阻攔於監所高牆之外,與上開法令之立法目的不符,核有違失。
法務部未給予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適當且充足之 職前、職中訓練或講習,使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對職權行使欠缺正確的認知,亦影響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視察能力,致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作為難以達成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羈押法第5條第1項及實施辦法第3條立法目的之期待,未盡妥適。
現行陳情意見箱之設置地點多流於形式,且監所內部人多口雜,導致收容人投遞陳情信之「隱私」蕩然無存,陳情信箱未能發揮實質功能。又多數監所宣講不力,致收容人多不知新增可向外部視察小組陳情之管道,有損收容人之權益。復有發生收容人向外部視察小組信箱投遞之陳情信,卻是由監所代為開啟信箱並判斷該陳情內容係應由機關自行處理或交由外部視察小組處理,或由監所先行處理後再向外部視察小組報告等情形。 另因法務部於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時,未給予適當且充足之職前、職中訓練或講習,致多數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對職權行使欠缺正確認知,從而影響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就受理之陳情是否屬外部視察小組權限之判斷能力。再者,法務部未規定監所原本之申訴機制與向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陳情時發生排擠或競合之處理方式;監獄行刑法第92條第3項及羈押法第84條第3項規定「適當之處理」是否包含監所人員可代替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開啟陳情信箱並判斷該陳情內容係應由機關自行處理或交由外部視察小組處理等情形予以規範,導致外部視察小組處理陳情之權責範圍不明;復自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第4項等規定之反面解釋,則產生「機關人員可閱讀由收容人主動投遞之陳情信」之悖論,是謂立法疏漏,均核有違失。
實際運作上,外部視察小組委員訪談收容人存有窒礙及後遺症(即收容人易被做記號),難以發現真實,凸顯外部視察小組訪談收容人之機制未臻健全,不符實施辦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另法務部於利益衝突部分,僅有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9條第1項規定,顯然無法周全解決學者專家所言之利益衝突問題,可謂立法疏漏,均核有缺失。
外部視察業務之預決算占矯正署及所屬總預決算均屬偏低。又所謂「獨立性」於委員遴選時及委員行使職權時均應存在,從而,法務部允應本於權責研議如何增加外部視察小組預算以提供適當人力配置及行政資源,協助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除減輕所屬各矯正機關承辦人員之工作負擔外,更避免視察報告由機關代為撰寫之情形發生,俾達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而強制要求各監所設置獨立外部視察小組之立法初衷。
113司調0002:https://reurl.cc/G4DY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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