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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相關修法之聲明】 2022-1-11

【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相關修法之聲明】 2022-1-11


近日立法院召開臨時會,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所涉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進行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基於對人權之保障及促進,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一、監護處分相關修法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要求

(一) 監護處分期間應明定上限 依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版本,監護期滿得延長監護,且延長次數未設限制,將造成精神障礙觸法者,遭受長期或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國家人權委員會建議監護期間應明定延長上限,且應限於觸犯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侵害的犯罪,並就犯罪危險性、精神狀態、智能及其他人格狀態、再犯可能性、可治療性等重新加以評估後,始得延長監護,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ICCPR)第9條人身自由保障、第14條公正法院原則及《ICCPR第35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保障人權之精神。至於經醫師評估非監護處分醫療所能矯治之極少數個案,應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作法,設計符合我國之特殊處遇措施,以達成個案人權與社會安全之平衡。

(二) 法院審理程序應有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 法院於審理延長監護程序中,應有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之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審理程序,以避免法院在作成判決時產生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偏誤,確實維護受監護者權益。

(三) 監護期間之評估小組應納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 依行政院函請審議版本,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通過後,將授權由法務部另定監護處分評估小組組成及遴聘辦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涉及身心障礙者權利之法案與政策,應徵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之意見。國家人權委員會建議,評估小組之組成應納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並應以受監護者最佳利益為評估重心,相關配套措施應參考聯合國發布之《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與《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

(四) 隨著監護期間延長,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 依據ICCPR第9條人身自由保障、第14條公正法院原則及《ICCPR第35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規定,延長監護處分將造成拘束人身自由效果,應由公正法院進行審查,隨著監護期間延長,對於精神障礙觸法者權利的剝奪感將產生加乘效應,所以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且應使法官更嚴謹地參與各次評估程序,隨時就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符合法官保留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二、應參考《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院於2021年7月29日公布「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2021-2025年)」,包括將設置6處各30床的司法精神病房,與1處300床的司法精神醫院,作為安置受監護處分者的專門處所,衛生福利部引用其他締約國經驗,說明建置司法精神醫院之緣由,雖然未明顯牴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但國家人權委員會從上開已公開之規劃,尚難確認若按照行政院所提依據暴力風險程度高低的分級分流措施,是否確能落實保障精神障礙觸法者的基本人權,因此呼籲修法應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參考《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所列各項權利保障措施—諸如交通權、知情同意權、司法近用、補償與救濟權與正當法律請求權等,並以復歸社會為核心目標,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

三、應儘速修正精神衛生法,以完善社會安全網

依據《ICCPR第35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締約國應修正精神健康方面過時的法律及慣例以避免任意拘禁。國家人權委員會強調任何剝奪自由都可能造成傷害,特別是非自願住院可能造成的傷害。締約國應為精神障礙者提供基於社區的或替代性社會照料服務,以提供較少限制性的替代拘束。」《精神衛生法》現行條文第41條強制住院及第42條緊急安置規定,於2017年8月22日經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因未符合CRPD第14條而列入優先檢視清單,我國即將於今年進行CRPD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行政院宜儘速提出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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