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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監所作業與憲法有關係?——監所勞作金講座】6/12高雄場



「這種勞役的辛苦不在於真的有多麼困難,也不在於他不間斷的連續性,而是在於它是強制性的,是在棍棒下被逼著做的。一個人在監獄外面也許做的工作更多、更辛苦,有時甚至要在夜間工作,尤其像在夏天,農民是很辛苦的,但他的工作是為了自己,有一個忠於自我的目標,比一名囚犯被迫做對其完全無用的工作,他會感到要輕鬆得多。如果想要完全粉碎、摧毀一個人,對他處以最嚴厲的懲罰,使最冷血的兇手也會不寒而慄的懲罰,就是逼迫他去做全然無用、甚至荒謬的工作。……在屈辱和羞恥下強迫勞動,這種勞役要比自由的工作痛苦得多,這正是因為它是強制性的。」——杜斯妥也夫斯基,《死屋手記》


「假釋制度之主要目的,為藉由停止繼續在監所執行徒刑,並配合保護管束之監督、輔導機制,使已在監執行相當時日之受刑人得順利適應外部社會生活,以期受刑人真正復歸社會並預防再犯,其相對於在監所內執行之機構性處遇,為一種對受刑人行動自由等各項權利限制較為緩和之社會性處遇措施。」——113年度憲判第2號


那麼,機構性的處遇,究竟如何呢?已接受過長期的機構性處遇的(尤其是長刑期)受刑人,究竟接受了國家在剝奪自由作為刑罰之外的其他手段——尤其是作業勞動,是否使其更容易銜接社會?我們所預設的刑事政策效果,如何可能,為何沒發生?在監所內的勞作現場究竟是什麼模樣呢?受刑人每天都在做什麼?他們能為自己掙多少錢?可以足夠生活、照顧自己嗎?這樣的勞動帶來了自由與解放嗎?能夠想像及支持未來回到社會的生活嗎?


原訂於7月9日進行言詞辯論的庭期已延,但關注不減。六月上旬,小組和本憲法訴訟案律師團之一的 #郭皓仁律師,將一起在高雄替大家說明勞作金的議題,並為大家解惑。現場也會安排實際手做,讓大家共同體驗監所勞作並知道更多監所實況。


邀請南臺灣的朋友們把握機會,您的到場瞭解,就能讓受刑人回到社會的路上更順暢。歡迎報名!


時間:6/12(三)晚上7-9 時

地點:創世紀商務中心A教室(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226號9樓)


講者: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與談:#郭皓仁律師(憲法法庭受刑人勞作金案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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