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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句號。變逗點,」——小組三振條款專案第一次法庭觀察 (文/ 陳惠敏、賴仁祥)

「讓句號。變逗點,」——小組三振條款專案第一次法庭觀察

(文/ 陳惠敏、賴仁祥)


  


  監所關注小組於去年起開啟三振條款專案,在今年2月18日有了第一次開庭的機會。


  處理三振條款要面對的第一個門檻,就是以往三振條款當事人在知道自己無法假釋時,通常是在自以為就要開始可以申請假釋前,會收到監方發給的一張「內部檢視表」後,簽名表示已知情。然而這在以往被界定為「觀念通知」,不能成為訴訟標的。


  因此,「如何找到開啟司法救濟的第一塊敲門磚」,也即是「如何創造出訴訟標的」,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尤其在《監獄行刑法》新法在2020年7月15日上路後,還需把握拿到任何可為證明的「否決」文件書函後的10日申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並在收到申訴決定書後,方得據此開始提起訴訟。因為不簡單,所以小組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庭特別期待。

 

  本次開庭是小組首位三振專案當事人的第一場,也是唯一一場的言詞辯論庭。雖然因為疫情的緣故,當事人僅能於監所內透過視訊方式進行開庭,不過小組在本案於花蓮一同協助的律師,在當日上午即先至監所,和當事人說明案件情況,並替當事人轉交親筆信件予法官。

 

  在開庭前一週,我們就曾捎信詢問當事人是否希望能出庭,一週後的開庭前三日收到當事人來信,並未提及此事(顯然不知),直到隔日才再收到另封來信,表示不知情且並表達親自出庭的希望。同樣在當日開庭沒有委任律師的受刑人,甚至根本不知自己要開庭。兩人最後都用遠距視訊(U會議)出席。

 

  這是在監所進行司法訴訟時經常預見的困難。若沒有委任律師得以預見,即使有如小組這樣的NGO協力,然而在信件往返和各種文件進出,總是往往急趕不上快。


  在監所內的時間感總是如此又快又慢,慢的是刑期的執行,快的是那要在OO天期限內得寫完訴狀並提交,才可以提起的訴訟期日計算;抑或是我們經常在裁判書系統看到的「限期補繳繳納裁判費」方得成立訴訟的裁定。這可得要先填好報告書,才能向監方申請從保管金裡提領並以匯票或劃撥繳交。


  這些那些,因著程序的百般繁複,讓時間快了起來,在監所內的慢日子反而追不上這些法定時日。常常就是卡在這些時間上的障礙,使得救濟根本上成為看得到用不到的法條文字。

   

  而在訴訟開始進行後,法官很快速地釐清雙方爭點,也明白在本案之中,小組的著眼點在於對三振條款正當性的挑戰。同時間,法官也揭示自己對於三振條款是否違憲的關鍵標準,也就是行為人於行為當時,是否具有「預見的可能」。如果有,那麼三振條款的存在就是立法上的刑事政策考量而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如果沒有,那麼三振條款才有可能受到正當性的挑戰。

 

  當然,小組對於三振條款的適用尚有許多的挑戰與論證,包括各國比較法的預備,以往曾使用三振條款的部分國家以廢止使用,而仍在使用的如加州等,則會限定三振條款的適用條件等等,不是簡單的條文框列。

 

  不過對於法官所提出之標準,亦即犯案時對於自身會適用三振條款而未來無法假釋的預見可能,很有感覺。縱然在文字上可以見到三振條款之內容,然而對於當事人而言,在行為當下是否真的有此考量與盤算,甚至,就算要有所考量與打算,也必須在可以認知到自己的行為事實適用本條,而非單純的法條存在就認為可以預見。


  更何況事實上,小組在三振條款的訴訟前,努力著的事情便是,讓監方願意提供書面讓受刑人知道自己適用三振條款,否則一直以來,往往為了囚情安定,根本不會明白的告訴受刑人,如果這件事是真的並且有效,反推回去,不就明明白白的證明受刑人根本不知道此事?遑論還有許多關於累犯計算、前後案審理程序進行快慢、定讞先後、合併計算等等的問題。


  小組在此次的法庭觀察中了解到法官判斷時的可能標準與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目前本案正在準備上訴高等行政法院中。目前小組同時陸續在台南、彰化、台北協助三振當事人提起訴訟進行中。對我們而言,在每次的訴訟過程中能夠透過辯論獲得更多論理和實務上的澄明和見解上的交鋒,仍然都是可貴且必要的過程。我們希望,這些被宣判三振出局的當事人們,在面對剝奪自由的刑期之中,能有一個句號變逗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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