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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行動回應表」第二稿——回應小組具體建議




我國政府於3月21日公布「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行動回應表」第二稿,內容回應了在今年1月5日前徵求民間團體之具體建議。



監所關注小組針對 ★ 第47-48點【#戶籍 空窗期及居住在非戶籍所在地者,尤其是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救助不足】、★ 第91點【#收容人投票權】提出具體建議(https://reurl.cc/Ad3EWd),政府回覆意見請見頁85-91、頁169-176。



8. 又考量國保被保險人多屬經濟弱勢民眾,國保保費已訂有 10 年補繳期限,且目前受刑人得申請動支勞作金繳納國保保險費,故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如欲繳納國保保險費,可由 #家屬自行在外代繳,或從受刑人可自由使用之「#保管金」中,在監所購買匯票以掛號逕寄至勞保局。另為保障國保被保險人權益,衛生福利部已責成勞保局於 108 年9 月 3 日訂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補繳已逾10年繳納期限保險費之作業標準」,採從寬原則認定「#不可歸責」被保險人事由,同意渠等 #補繳欠費或 #輔導申請分期繳納

因此,受刑人出獄後可依該不可歸責事由,申請補繳逾10年的欠費。……【社會保險司】


9. 綜上,受刑人如有經濟困難,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國保服務員協助,斟酌本身經濟狀況,運用現行各種可行方法繳納欠費(如申請保費提高補助、分期繳費、拆成小額慢慢繳,以減輕其出獄後的負擔),以確保未來給付權益。【社會保險司】



------ #投票權


#法務部:我國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投票權之行使方式尚無規範,受刑人不論採在籍、不在籍或其他投票制度,均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法規研修。為使受刑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兩公約審查會議將 #內政部 列為主辦單位,#法務部 矯正署配合協助辦理。


#內政部:……針對特定對象設置投票所投票,對於軍隊、安養照護中心等其他民眾亦有 #公平性疑慮。綜上,對於戶籍在矯正機關之收容人實施特設投票所投票,在 #各界凝聚充分共識前,於 2024 年選舉尚不宜貿然採行。



1. ……由戶政事務所編入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


2. ……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依上開法律規定。監所收容人應在戶籍所地之投開票所行使選舉(投票)權。


3. 收容人如戶籍已遷至監所,其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採行方案,包括由監所戒護設籍於監所之收容人前往該監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或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涉及 #社會信任及 #安全相關問題

(2) #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i~vi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對於監所之收容人,因 #其行為可能具有高度之不可測性,如嚴格監督則有限制其投票自由 、影響投票權行使之虞,如任其為之,復使選務人員負擔人身安危的高度風險,是以收容人投票時如何戒護、戒護人員得否進入投票所,應予以釐清。


4. 有關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2)按有選舉權人須在選舉區內居住一定期間以上,始為選舉人,具有投票權,其目的在使有選舉權人對當地有一定的瞭解,與當地人民有休戚與共的住民意識,方足反映當地人民的心聲。監所收容人係因案收容 #欠缺對於當地之瞭解,復 #因行動失去自由#資訊取得受到限制,恐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居住期間規定之立法意旨未符。於#監所設置投票所,當設籍於監所人數愈多,對於地方選舉結果,尤其是選舉區越小之選舉種類產生之影響越大,須就戶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檢討是否另為 #例外規定始有解決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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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年4月8日(六)下午13:00-18:00 地點 ▌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台灣大學後門進入〔辛亥路、復興南路口〕左手邊第一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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