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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修法以後,監難未盡——2024年監所參訪報告與建議」記者會



監所關注小組今(12)日上午,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舉辦「修法以後,監難未盡——2024年監所參訪報告與建議」記者會,會中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與薛煒育律師、黃昱中律師及鄭龍驊醫師,就2023年參訪10所監所及少年矯正機構之經驗,針對 #健康醫療#勞作金#訴訟權 等面向提出說明及建議,此份參訪報告也將在公布後提供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務部及矯正署參考。





首先,#鄭龍驊醫師 針對監所內健康醫療的面向提出建言,以「#邁向健康導向的監禁」為目標,將監所視為健康促進與預防的場域,原在社會中隱形的收容人,入監後反而能使其得到照顧資源,促成社會健康。鄭醫師也具體提出十點建議:(一)持續積極改善基本生活條件:空間、光線、通風、水。(二)全面檢視並檢討偏鄉監獄的醫療量能。(三)正視現行健保門診制度之量能與介入限制,重新思考公醫制度。(四)身心障礙鑑定應加快前中後段流程。(五)檢視針對性少數與HIV感染者之保護措施,考慮更積極提供傳染病防治措施。(六)正視強制勞動中的職業健康問題,可請相關專家評估並落實。(七)提升監所人員的醫療知能。(八)監所工作人員心理健康與收容人處遇密切相關,需檢討現行員工協助方案。(九)邁向健康導向的監禁,衛生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十)審慎評估《通訊審查辦法》是否會造成監所醫療的後退。





針對勞作金問題,#薛煒育律師  首先指出,監獄行刑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立法委員引進再社會化原則,目的使受刑人在監獄中被賦予能力,從而得以在未來引領一個沒有犯罪的生活。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相呼應,這是非常進步且符合國際人權潮流的立法,值得肯定。


法務部矯正署因應使受刑人再社會化要求,勞作方面,已開始發展一監所一特色,例如彰化監獄的苦茶油、麵線,屏東監獄的鼎新醬油等,不僅產品頗獲好評,使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可以獲得一定金額的勞作金,並且其餘可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甚至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循環應用。值得肯定。然而,薛煒育律師表示,在參訪過程中,我們也發現目前監獄作業內容仍以摺紙蓮花、製作紙袋為大部分受刑人的主要作業內容,不僅作業項目無助於受刑人習得一技之能,日後復歸社會再社會化,受刑人所獲得之勞作金金額更無法自立自足支付監獄生活費用,而須仰賴家人朋友資助。


薛律師強調,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已經強調,應檢討監所提供受刑人復歸社會前準備措施。包括瞭解市場需求,檢討矯正機關職訓課程,做好職訓措施;充分傳達就業輔導之相關資訊;研提受刑人出監前多元處遇,增進人際互動與自主生活能力,成功銜接社會。108司正002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指出,法務部矯正署對於至少二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已違背憲法第15條、第155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等規定。112年度監簡更一字第3號花蓮行政法院訴訟判決甚至特別強調,「受刑人除了老死或病死於獄中,遲早總有一天會回歸社會。無論對他們所犯之罪過如何不齒,但他們總會回到我們生活的四周。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在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也就是「#復歸社會」為所有處遇之核心目標。強制受刑人參加作業,主要目的亦為使受刑人得以復歸社會。如何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其基本上必須先讓受刑人建立自尊自重之意識。一個看不起自己的人、沒有自尊心的人,是無法改過向上的。而社會對一個人的評價,或多或少會以其勞動價值來衡量。受刑人作業應有相當之勞作金報酬,因此所謂相當之報酬,縱使不採基本工資之標準,亦應有一個受刑人勞作金給與之最低基準,以保障其勞動價值不受掠奪性剝削或歧視性貶損,這是國家不可推諉之責任。」憲法法庭也預計於113年7月9日針對受刑人勞作金議題進行言詞辯論。


薛律師最後提出期許,我們期待立法、監察、司法均已深入重視受刑人勞作金問題情形下,矯正署可以以 #受刑人再社會化 為目標,#改變作業項目及型態#提高整體勞作金,並 #增加參與職業訓練課程之機會,提升師資專業性及課程實用性,於受刑人即將出獄以前,以個案管理方式提早建置並延伸更生保護系的連結。更重要的是,建立跨部會合作的機制,重視監所作業環境安全,建立實地查核SOP,以及重新梳理相關勞動法規辦法規則,就保險、勞保、工安再作認定,使受刑人可以安全、自立的進行作業,習得一技之能,重新復歸社會,維護社會安全。



針對收容人訴訟權的面向,#黃昱中律師 指出,2022年監所關注小組就曾針對訴訟權的問題召開過記者會,針對申訴和法院判決提出觀察和呼籲。監所同學的訴訟案件被駁回最常見的理由分別為:#未繳裁判費#訴訟程式不符(未按照法院規定撰寫起訴狀)以及 #訴訟前置程序不符(針對假釋提復審、#對管理措施不服提申訴)。以上幾點一般大眾都不一定能夠理解了,何況是監所內的同學。至今,狀況仍然沒有改善,以此次參訪的監所所在地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3月初,各法院《監獄行刑法》相關案量為新北121案、桃園185案、彰化112案、高雄58案、屏東56案,案件被駁回理由也和兩年前相差不遠。


黃昱中律師指出,以行政訴訟先行程序來說,監所同學多半不知道應該是要提申訴、復審,容易混淆。監所外的我們很容易可以查詢法條內容或尋求法律諮詢,然而監所內沒有法律諮詢窗口和服務,同學也不清楚如何提出救濟。而不論是對假釋要提出復審或是對管理措施不服要提申訴,時間非常短,在處分或措施做成次日起十日內提出,在監所通訊有障礙的狀況下,救濟期僅十日實在過短,並不合理,也會成為行政訴訟被駁回的原因。另外,《監行法》113條2項現實上的無效,易導致程式不符。以及監所同學不知道或因勞作金過低繳不起裁判費用,也會導致案件被駁回。以上都是《監行法》修法後仍存在的種種障礙。


黃昱中律師強調,此次參訪報告也提出,《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申訴有一要件為「侵害『#非顯屬輕微』」,此規定過度抽象且不夠明確,恐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欠缺客觀具體判斷標準,對監所同學起訴易流於法官恣意判斷,造成障礙。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 則表示, #推動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將會是小組這一兩年的重點工作之一。《監獄行刑法》上路近四年以來,保障收容人的訴訟權是經過很多努力、立意良善,可是放入該法內的條文卻反可能倒退地剝奪了收容人的訴訟權利。


小組正式呼籲,第一,應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陳情、申訴及起訴及第十三章假釋兩章有關行政訴訟的條文。第二,其實四年前在談訴訟權時曾經談過 #受刑人的法律近用性,希望原駐在法院等法律諮詢,也能定期進監所提供法律諮詢。若是一直在駁回一些格式不符的案件,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倒不如透過法律諮詢,讓收容人把法律文件處理好或把這些事件能處理掉。另外,受刑人在監可能還有民法上的問題,例如婚姻、親屬、土地,未來也可能財產債務等問題,若能提前在監處理,受刑人出監時便可以從零開始,而不是從負分開始。


陳惠敏理事長也補充,矯正署在這四年來也有很多進步,例如:2019年僅8監所全面用自來水,至今年只剩下兩三間沒有。但那是因為矯正署正式地提出了「全面改用自來水四年計畫」,透過挹注資源和追蹤進度,完成幾十年做不到的事情。但疫情期間有些新的挑戰,可能不是矯正署在一開始會想得到的,比方說,全球暖化凸顯了現有建築物夏日消暑的能力不足,包含無法改善管線及通風等問題,導致這兩三年來受刑人在夏天非常痛苦。而covid-19期間雖然一開始守住了,是以暫緩入監、禁止同學會面及接觸等策略,然而真正高風險的是進出監所的管理人員。可是包括施打疫苗等,都是經過爭取的。因此我們都知道這塊如果不去談的時候,都是被漠視的。


陳惠敏理事長也指出,這四年來進步許多的是少年矯正學校部分。因為少年矯正學校的給養費從以往和成人一樣2,000元加200元,到去年大幅度提高到3,900元加200元,以及社福和心理專業人員大量進入,但仍然存在問題。少年矯正教育還是要以學生最大利益為優先,包括學籍銜接、勞動機會、意見參與等,不應切割或零碎的看待。從少年進入矯正學校,就是一個重新建立和社會信任的關係的機會,若有一位矯正學校同學出校後,未來不必再進到成人監獄的話,這段教育過程就非常重要。個別處遇計畫格外重要,目前資源雖然有進入但缺乏累積性。例如:社工、心理資源進入,雖立意良善,但對同學來講,他可能每天都要接觸不同位抱持著熱情和好意的心理師,但難以建立一個穩定而信賴的關係,因此我們認為,還是要回到以同學為根本來思考如何能夠得到一個穩定的安排。


陳惠敏理事長表示,監所關注小組想要強調的是,若受刑人處遇做得好,社會就很有保障。因為少一個人回到社會再犯,並成為勞動市場的一份子。但不可能只靠矯正署做到這件事,無論是衛福部、勞動部、或司法院都要應一起進來。若行政院要建構社會安全網,就不應把受刑人當成社會安全網的對立面,而是應該納入並作為創造社會安全的可能性。我們 #呼籲行政院要以社會安全做考慮#建立跨部會共同協作平台


最後,陳惠敏理事長呼籲,有幾部法案很重要,可惜在上屆立委任期內沒有提出來或完成修法。包括像是《#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之前在民間團體的要求下的確做了大幅度的修動,可是還是沒有提出版本。第二個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司改國是會議2017年就提出,前幾年矯正署也有做試辦方案進入監所,同學也有一些評價和考慮,只是可惜這幾年來就沒有定案也沒有再找民間團體談。我們會要求生活處遇的部分要和累進處遇分開,縮刑的部分要採善時制,不要把累進處遇當作是控制的手段。此外我們也要呼籲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來避免和減少制度的國家傷害。簡單地說,我們希望收容人在進了監所以後,不是老弱殘的出來,而是出來以後有一個重生的機會,成為一個更好的人。小組近年透過司法訴訟和憲法訴訟的努力,都是企圖想要解決以上的問題。


因此,也公開邀請對監所收容人司法訴訟或醫療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加入監所關注小組。



時間:3/12(二)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與會:

#薛煒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投票權律師團、勞作金憲法訴訟律師團、三振法案憲法訴訟律師團)

#黃昱中律師(投票權律師團、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刑憲法訴訟律師團)

#鄭龍驊醫師(監所關注小組理事、精神科住院醫師)

#陳惠敏理事長(監所關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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