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無效的監護處分修法,應確實縫補社會安全網!】
你有沒有發現,我們的社會事件裡,一再的發生令人傷痛遺憾的悲劇?尤其當社區發生重大精神危機事件,往往會引發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病人的恐懼與擔憂。然而,從每一起案件的細節中,都可以看到目前我們的社會制度,對於精神障礙者、甚至是家屬,完全提供不了符合需求的支持照護服務。
2020年5月,嘉義發生鐵路警察命案的悲劇。當天早晨,鄭姓行為人曾慌張前往警局報案,接著去了社會局、去保險公司解約,甚至去了議員服務處求助,卻沒人發現他狀況有異、也沒有及時介入的機制。而鄭姓行為人家中有 2 名以上確診精神疾病,鄭姓行為人為省下醫療的掛號費,於事發前 2 年漸漸不再回診,終至狀況惡化到鑄下大錯。
2020年10月,臺南發生一起年邁的母親因不堪長期照顧壓力,持刀砍殺思覺失調症女兒的人倫悲劇。母親留下尋短訊息後,殺死女兒,也拿著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但被趕來的警察阻止。這起悲劇,真實地反映出作為精神障礙者的照顧者,他們所背負的壓力與困難。
無論是精障者本身,還是其家屬,在生病了之後,常常是孤立無援的。每一起社會案件背後,都是一個早已充滿血淚的家庭悲劇史。
而面對這些悲劇,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近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排審,審查《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在內的「監護處分」修正草案。然而,由司法院、法務部所推出的草案,僅藉由「刪除監護處分期限的天花板」,試圖回應社會對於已經犯下大錯的精神疾病觸法者的恐懼,卻忽略了這樣的做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制度漏洞。另外,在觸法精障者更迫切缺失的治療資源、轉銜制度上,草案也未明定監護處分經費預算,有關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的社會轉銜制度亦過於簡略。
▎監護處分無期限,會有什麼問題呢?▎
無限期的終身監護,除了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的精神,引發違憲爭議之外,另以對於人身自由拘束無設期限的美國為例,會使部分個案會極力掩飾自身疾病狀況,放棄精神異常抗辯以求適用一般刑責,最終在未接受醫療治療跟銜接處遇的情況下就回歸社區,反而更不利於整體社會安全。
而從資源分配角度而言,國家資源一但投注在長期監護,極有可能會壓縮到其他部份需求。以德國的經驗來說,他們在設置了司法精神病院之後,因為沒有設計良好的社會復歸機制,導致監護處所爆滿,國家耗費鉅額預算。而從目前的經費編列情況就可以看見,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分別編列34.6億元用於「精進監護處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戒護人力)以及2.6億元用於開設司法精神病房,中央投入大量資源於建置監護處分執行處所,卻未投入分毫於觸法精神疾病者回歸社區後所須轉銜的資源。
▎社會對於觸法精神疾病者,真正要做的是什麼?▎
精神障礙者的犯罪歷程,經常是複雜的,不僅會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也會與其社會環境、成長狀況、家庭結構、成癮物質使用、病後的生活支持是否足夠等因素交互作用,除了穩定精神疾病以外,也需要針對其社會適應的不良因子一一給予處遇,並協調社區處遇的力量,例如可參考日本《醫療觀察法》設有「社會復歸調整官」,並且有訂定「社會復歸計畫書」,明確責成哪一個單位、負責什麼樣的事情,同時編列相關預算執行,以及建置受監護處分人回歸社會後所需的社區資源。
這些都需要政策資源投注、也才是真正需要政府及社會大眾關心與重視的關鍵。
為了真正地縫補社會安全網,而非造成無謂的資源浪費。本連署希望爭取以下四大修法方向:
一、反對無期間上限的監護處分 二、明訂主管機關編列監護處分相關處遇的必要經費 三、完善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的轉銜制度,確實擬定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四、應建置受監護處分人回歸社會後所需的社區資源
若您也認同我們的想法,請不吝填寫連署,我們需要集結各位的聲音,將公民真正的想法、社會真正需要的方向,傳達給各黨派立委,期待立法機關能審慎重視上述問題,建立兼顧精神障礙者及其家庭與社會福祉的最佳策略。
發起人/團體: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主任 廖福源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連署團體:(依筆畫) Right Plus 多多益善社團法人臺灣公民對話協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 心生活協會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監所關注小組 臺灣精神康復者社區服務行動聯盟 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臺灣失序者聯盟
連署人:(依筆畫) 王俸鋼精神科醫師 李昀發起人(臺灣失序者聯盟) 李俊宏精神科醫師 金林總幹事(心生活協會) 洪心平秘書長(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謝詩華秘書長(臺灣精神康復者社區服務行動聯盟) 陳冠斌總幹事(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徐淑婷精神科醫師 黃麗鴦理事長(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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