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潘朵拉的盒子:真誠面對司法,就必須一再談論假釋
文/陳惠敏
只要曾經和監所內的收容人有過接觸,對於為何我會將目光投向「假釋」這題,就一點也不覺稀奇了。舉凡來自監所同學的陳情信、投稿和筆友通信內容,最能拉扯收容人懸著的那顆心,就是「假釋」無他。「再多久就可以報假釋了」、「假釋又沒有過了」、「假釋這次可能會過,大概什麼時候就能出去」……,監所同學的話題總是繞著「假釋」跑。「聽說第一報都不會過啦」、「聽說要幾報才能出監務」、「聽說執行率說至少要到60%以上」……,另外一組耳熟的,就是「『聽說』假釋這樣那樣」的系列說法。
在上一期電子報裡,我在「支持收容人,就是友善社會」一文中談及「假釋駁回」一事,也詳加說明了假釋制度所有可查到的法律依循基礎。然而,愈是深入看見每個個案,愈是深入耙梳每個當事人的案件樣態,愈是深入了解從各監所假釋審查委員會,到矯正署復審審議小組的成員組成、運作和對每案的處理時間和了解程度,愈是深入,就會更跌入五里霧中。這不能用黑箱稱之,卻是晦色無比。
監所關注小組目前手頭上有四件正在協助當事人走司法救濟的案件,通通都是和假釋相關。分別是:「不予假釋」(駁回15次)兩件(2020/07/15監行法新法上路前後各有一件)、「微罪撤假後罪不是徒刑而是保安處分」、「是否為三振條款,若是該如何救濟」等四案。除此之外,我們也收到很多詢問,包括像是後罪先判執行,前罪後定讞後是否可以合併執行及刑期計算,或是部分得易科罰金但被認定因撤銷前案假釋要入監執行等等,樣態實在是太多款了。
然而這些案子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一經判刑,之後的執行面向幾乎完全交由各監所機關來計算決定。若是對此有異議,在去年7/15大修的《監獄行刑法》實施後,要不就是得先走對行政處分有異議的內部申訴程序,或是對不予假釋有異議的復審程序,得在時效內(收到處分書的10日內)提出走完程序,才能開始提出司法救濟。
人進或將進監所,其所有處遇幾乎就全由監所機關來定奪了。在一字一字閱讀、審視和假釋相關的裁判書時,我們在裁定理由裡屢屢會看到這類說詞:「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或「『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是不同階段的兩件事,前者只有執行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才可以聲明異議。後者的行刑累進處遇及假釋等措施,並非檢察官的職權,也非法官的權限,無法作為聲明異議的標的。」抑或是地檢署或法院在收到收容人的異議聲明或抗告(執行指揮)時,他們常做的一個動作,就是請監所提供說明,然後法院又援用這份說明表示並無不當。
說得再簡單一點,當事人正是對於矯正機關的假釋審理結果不同意,但卻又回到請做此決定的矯正機關回覆這個決定有錯嗎?這光從邏輯上就不能想像。幾乎只是把程序走完一回,公文書函往復幾回,很少有能進到重新審視做出此決定的內容到底有沒有問題,是不是可以有什麼再斟酌的機會。
記得去年11月4日我曾經旁聽過一場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抗大字第724號簡和平案)針對微罪撤假案的言詞辯論庭,在庭上我印象最深的一幕,可能就是在台上的大法庭法官,一再詢問檢察署代表,以及在場的兩位學者專家證人——「到底假釋審查是怎麼跑的?」「撤銷假釋決定誰做的?」「在矯正署還是監所?」「審查假釋要開審查委員會,那撤銷需要嗎?」現場你一句我一句的,偌大的法庭內,就是沒有人搞清楚實務上到底怎麼操作的。
正是因為長期以來,司法一直採「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以及「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看過是生產罪犯輸送帶的兩階段之見解,因此,當判刑確定以後,罪犯變成受刑人,就全數由監所來定奪了。
假釋就是這樣一個被藏在潘朵拉盒子裡的秘密,愈是鑽研,心裡的疑問更多;同樣類似的案子在A監所和B監所,可能就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監所關注小組從個案出發,希望和制度對話,更想要誠懇地面對司法。因為我們始終相信,刑法制度被賦予剝奪一個人自由的權力,是搭配著期許他能重新整合回社會的預設。也因此,認真面對假釋制度,不要任由矯正機關來決斷,甚而是沒有一個可以被辨識的標準來決斷,就是很重要的第一步。
所以我們在去年十月開始就開啟「假釋」專題,持續舉辦假釋讀書會、講座、收集、研讀裁判書、閱讀監察院報告和各號相關之大法官解釋等等。然而這並不是知識興趣,或者是法律習癖。就是來自於陳情個案,就是來自於所有收容人從監所內一封一封手寫出來的信函,就是我們在打開潘朵拉的盒子時,抱持著各種疑問,摸不著頭緒的此時此刻,對司法最真誠的凝視。
在經過這半年來的著力,我們發現收容人光是司法救濟這一步就很困難,而為何收容人很難實踐他的訴訟權利,有些看起來實在是瑣碎到讓你覺得不值得一提,但卻也正是這麼小的事情就能夠卡住所有的進展,諸如格式、諸如時限、諸如裁判費等等。接下來,我將提出這段時間以來的發現,以及小組預計繼續推動和解決問題的行動,和大家分享。
一、形式上就被退回(絕大多數),如何排除卡關因素
(一)調閱文件之問題(收容人是否可以在審判中調閱相關文件?)
(二)繳交裁判費,要先打報告給監所,監所才能幫忙買匯票、繳交這筆錢,溢繳退款亦然。
(三)裁判書抵達監所並不等於抵達收容人手上,收到裁判書後(通常10天)要有下一步動作,時間要怎麼起算。
二、實質進入訴訟程序,開始遇到問題:以閱卷為例
(一)該閱哪些卷。一般說來,和假釋審查相關的卷至少應該包括: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記錄、假釋審酌分析表、受刑人成績計分總表、受刑人賞譽表、接見明細、受刑人在監考取之證照或獎狀等。
(二)閱卷的主客體為何?誰可以閱卷?可以請代理人(若無法聘任律師)閱卷嗎?收容人在監如何閱卷?可以閱哪些卷?
三、實質內容的爭執,可能的策略是什麼?
(一)假釋審查委員會通常沒有提到「監所原本該扮演的角色」,譬如監所應該提供受刑人什麼以達到教化(也就是使受刑人能悛悔實據)。
對此,我們認為,「個別處遇計畫」的制訂和定期審視結果時,就應明白指出,究竟申請假釋的收容人,監所方為其制訂的處遇計畫設定目標為何?他應該要加強的地方在哪裡,做到多少?這才能做為審查時的標準。
(二)和收容人一起就出監後的未來進行規劃,並以此在監培養各種能力,以作為是否可以假釋的依據。打個或許不是那麼到位但可用來一提的比方,就如同準備大學甄試備審資料,必須知道哪些地方是要加強的,而且對於未來規劃是有想法、具體做法,和具有可實現性的。
若上法務部矯正署的「復審書決定書查詢」專區(https://reurl.cc/MA2zlp)查看,目前已刊出的92件復審決定結果,不予受理和駁回大約各佔一半。不過,一打開網頁,首先會挺訝異怎麼把假釋復審申請人連名帶姓一一列出,但在點進去看駁回理由,會發現理由都差不多,犯行重大、犯後沒有和被害人和解、在監表現只是一小部分等等。然而真的寫入法律內的文字無他,就是「悛悔實據」四個字。什麼犯行重大、與被害人和解,都是在「悛悔實據」四字底下以行政命令、函釋甚而製表格式而無限擴大的運用。這真的是完全不能碰的一塊嗎?或者這正是最應該要破解的秘密呢?何不,就讓我們先一路談論假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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