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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法庭之友意見書】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違憲

監所關注小組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107 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強制工作案),就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供司法院大法官參考。


【監所關注小組法庭之友意見書】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違憲下載處(PDF檔案):https://reurl.cc/mvp0pA





法庭之友意見書

強制工作之相關法律規定違憲

案號:107 年度憲三字第36 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就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陳述人: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

主文:

監所關注小組經常接受監所收容人各項陳情,其中有關「強制工作」的疑慮,主要有以下五項:

一、保安處分執行法和監獄行刑法之「作業/強制勞動」重複,執行徒刑之效果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效果一致,卻未能計入刑期內,如此一來將影響提出假釋之時間認定。

二、於刑之執行前的強制工作處分階段,加上刑之執行的刑期,兩者相加幾近重罪刑期,已變相超越刑法原先之設計。

三、於刑之執行前的強制工作處分,對於增加受刑人之勞動能力、意願,進而達到使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目的,幾無效果。時間、技能訓練、考證照等面向,均未能連續銜接。即使在技訓所內,技藝課程亦明顯不足。

四、「強制工作」之累進處遇分數進入刑期後要重新計算,嚴重影響受刑人在監處遇(分數及級數)等。

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針對第一點,釋字第801號【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案】解釋文:「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移列同條第3項,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大法官認為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基本權侵害,「羈押」作為一種人身自由之侵害處分,目的與手段間必須實質關聯,保護的利益也至少需要是重要公共利益。而「強制工作處分」實際上也是一種收容,甚而比羈押與執行刑期更相近。以目前仍在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的泰源技訓所來說,同樣被列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即以限制人身自由來執行。


再者,若為差別待遇,必須要有明顯涉及「公共利益」方得為之。而受強制工作處分之當事人,刑法第90條第1項載明:「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查法務部矯正署網站簡介所載:「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及受感訓處分人(流氓)」。顯而易見地原「強制工作」之設計,是要使受此處分者擺脫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並明定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章「強制工作」(第52至63條)。然而,此與監獄行刑法第五章「作業」(第31-40條),第31條所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參加作業。」究竟有何差別,而必須要針對「因遊蕩或懶惰」有差別待遇,又涉及了怎麼樣的公共利益。


若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時間加上刑期部分,幾乎已可達重罪刑期的年度,如此一來,更是變相超越刑法原先對於罪刑明確性的基本規範。


此外,強制工作時亦採累進處遇原則,但在銜接正式刑期時,於強制工作時所獲得的累進處遇成績卻不被採認,必須重新計算。而累進處遇成績深深影響了每位收容人在監所中的待遇,從信期、可支配勞作金比例、與外界聯繫頻率和範圍等等,全面均受影響。「強制工作處分」究竟是意在培養勞動的「感覺」,或者是多一道的懲罰,已不言可喻。


若再檢視台灣目前三所技能訓練所(泰源、岩灣、東成),依照2021年9月30日最新公告之在監人數,目前僅於泰源技訓所有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他早已都只剩下收容人。再檢視技訓所提供之技能訓練課程(請參下表),泰源技訓所目前所開設之班級每年可接受受訓人數大約200人,這並不區分受刑人或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也和真正收容人數間有懸殊落差,課程提供不足,受完訓練後要繼續服刑的技能訓練銜接,及考照,並未順暢銜接,顯然也徒具其意義。對接受強制處分的當事人來說,這只是變相延長刑期,既無法收特別預防之效果,就連一般預防都稱不上。


技能訓練班開設

可受訓人數

總收容人數

受刑人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泰源技訓所

本所目前設有面材鋪貼、裝潢木工等2職類技能檢定班,每班訓練人數20名,訓練時間為8個月;並設有電腦硬體裝修、縫紉等2職類短期技能訓練班及陶藝、漆藝等2職類傳統技藝班,每班訓練人數20名,除漆藝班訓練時間為11個月外,其餘訓練時間為5個月;另設有原住民編織、原住民琉璃珠等2職類原住民工藝班,每班訓練人數10名,訓練時間為5個月。

200

1,548

1,334

214

岩灣技訓所

短期(1~2年)

1. 室內配線丙級證照班 (15人班)

2. 汽車板金丙級證照班 (15人班)

3. 面材鋪貼丙級證照班 (15人班)

中期(3~5年)

1. 室內配線丙級證照班 (20人班)

2. 汽車板金丙級證照班 (20人班)

3. 面材鋪貼丙級證照班 (20人班)

長期(5年以上)

除原室內配線、汽車板金、面材鋪貼等 3 班外,新增其他證照檢定課程,提高收容人參訓率。


105

619

619

0

東成技訓所

本所目前設有室內配線、家具木工、電腦軟體應用等3個技能檢定班次,訓練人數每班20人,訓練時間每期為8個月,另自91年起每年開辦陶藝、工藝編織、園藝、中式麵食、腳底按摩、手工皂等短期技藝訓練班,訓練人數自10~15人不等,訓練時間每期需2〜5個月,全年可訓練約164名收容人。

164

645

645

0



最後,強制工作處分也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強制工作要求受刑人於特定處所勞動,本質上有拘束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後段,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再由法院對之裁定。相較之下,同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延長制度,就還設有訊問被告、檢察官須附具體理由,以及期限屆滿前五日提出聲請的條件(刑訴108條)。強制工作延長的制度對於受刑人的人身自由更無程序上的保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綜上,監所關注小組認為強制工作處分既已不符時代,更無法收到犯罪防治之效果,更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且與法意有違,因此應宣告違憲無效。




謹 呈

司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陳述人: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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