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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報告】沒有保障的專業人員如何輔導收容人:法務部矯正署以勞務承攬方式運用專業人力(社工及心理師)至各監所之調查報告評析 / 葉品嫻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在法務部與心理師、社工中存在著勞務雇用的糾紛,其一爭點在於此勞務承攬契約係屬承攬契約或者僱傭契約。其二,在監所中從事科學實證毒品處遇及高關懷特殊收容人輔導處遇等業務的專業人員是否適合採自然人承攬。


為了更貼近監察院與矯正署兩方的論點,必須先詳細地了解什麼是承攬契約(自然人承攬、機構承攬)、僱傭契約。首先,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是相對立的,根據民法第482條,「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僱傭契約中即使受僱人未達預期之目標,僱傭者仍應給付原定報酬,並且設有勞動基準法保障弱勢的勞工;承攬契約中著重於受僱人完成契約中簽定的目標,彼此之間關係是平等的,對於工作安排具有自主權。此外,承攬又可分為機構承攬與自然人承攬。由於承攬契約不被勞基法規範,因此簽訂「自然人承攬」的員工沒有「勞健保」、「勞退」、「法定休假」、「加班費」、「職災給付」等依勞基法所擁有的權利。


是否適用於勞基法可從二者的法條比對當中得知關鍵在於僱用人與受雇者之間是不是從屬關係,監所內實行的承攬制度是否真如其名?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有一名社工師坦露的確有許多爭議,包含監所採行上下班制、長官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力去審核社工師的工作績效,甚至一些必須假日才能完成的工作,如:假日接見、個案在假日時段出所,這些無關能力優劣因素卻被長官持這些理由逼迫社工師無薪加班。以上許多真實人物的真實經驗,實在令人懷疑公家機關內部的執行力,或者他們所述的平等關係只是虛有其名。


從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109年度補充心理及社工人員勞務承攬投標標價明細表可看出有許多項目是由雇主負擔,然而這裡的雇主並非直接為矯正署或監所方,而是人力提供事業單位。公家機關省下原先支付受雇者勞健保的費用,聚沙成塔之數目也不容小覷,這筆龐大金額會被用於何處呢?再者,這些金額的承擔者轉為人力提供事業單位,而這些機構的經費源於何處呢?回捐,這個非社福界不知的專有名詞可溯及1999年的九二一地震,為了改善自己所屬機構的經濟窘境、維持營運,以求工作保障、維持生活,不得已默默接受將薪水捐回給機構。我們最初希望公部門能夠降低派遣,保障人民就業,而公部門卻以勞務承攬的方式逃避勞健保費用,演變成的勞務承攬也只是換個方式將原先的勞健保透過人力提供事業單位內部操作的回捐加諸於人民,還掠奪了專業勞動者的所得。人人皆知天下沒有不勞而成,況且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公家機關既希望專輔人員能夠發揮其擔任的角色功效又想節省經費,實際上卻因福利不佳、制度缺陷,導致專輔人員無法續任、持續幫助固定個案解決當前難題,更無法協助更生的生涯規劃等等。


考量勞權保障欠缺,直接影響專業人員續任意願,更間接導致專業人員與收容人之間的個案關係建立困難與專業服務提供不穩定,因此監察院提出將專業人員改為常設人力之建議。其實,站在校園中探討師生關係便可以略微了解為何監察院提出此意見。還記得我們坐在教室內上課的景象嗎?無論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每每一到畢業季,畢業生們離別淚又傷離別,捨不得相伴彼此酸甜苦辣幾年的朋友們,也不想離開那些無私奉獻、日夜陪伴學生的老師們。更甚,每每一到假期便有許多學生相邀回母校尋回憶、尋師長聊聊。試想我們每一年換不同的班導,每年都要從原點開始,重新培養對彼此的信任,好不容易鑿空了師生之間的高牆,建立彼此默契、搭起心靈的橋樑,卻因走在制度的框架上,讓彼此距離回到數線上的零,無益於因材施教,更無益於培養學生的自我認同;同樣地,剛建立好的信任關係,下一秒卻可能是承攬合約到期,一切歸零,這又如何能使收容人跨出內心陳年已久的坎、與專業人員建立起信任關係,原本設定的目標,豈非如同旋轉門一樣原地空轉?


最後,期盼政府訂定一套完善制度,留住專業人才輔導受刑人,經由心理師、社工師的引導及陪伴下使更生人不再只是特殊角色,而能形成一個良善循環,奠定社會寧。


 

2020-07-15〔109司調0046〕「矯正署與社工、心理師之契約定性」

監委: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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